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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教师参加教学交流学习活动的管理办法
根据我校《河北大学听课管理办法》(校教字〔2014〕3号)和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学研究工作的意见》(校教字(2015)13号)的指导思想和具体规定,为进一步促进教师教学交流学习活动的开展,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,加强本科教学质量工程建设,我院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:
一、各系须在每学期开始制定本学期教学研讨活动计划,每月至少举办一次,活动可以采用报告会、座谈会、研讨会、现场观摩等多种形式开展。各系须严格按照计划开展研讨活动,并做好考勤和活动记录。每位教师原则上都要参加,因病、事假缺勤不得超过3次。
二、学院每位教师需要听同行教师(与自己讲同门或同类课程的教师,不仅限本院教师)讲课,每学期至少听课2次,每次不少以1学时。听课完毕后需认真填写《河北大学管理干部、教师同行听课记录表》(附件1),在学期末交学院存档。
三、教师参加上述教学交流学习活动的情况,将作为今后学院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。
本管理办法自2015-2016学年春学期开始实施,最终解释权归学院党政联席会所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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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4月20日
附件1:河北大学管理干部、教师同行听课记录表/Upload/file/20160421/20160421175492749274.docx